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1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从2021年7月起继续执行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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