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今年疫情影响,成都2020年社保基数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社保缴费基数其实适合工资。两者有什么联系?
一、职工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按全口径省平工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300%计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特别提示:
1.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59号 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月至5月,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3.2020年1月至5月,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暂时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启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申报工资与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批准后及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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