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宝山法院)审理了销售合同纠纷。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有质量问题的家具后,法院判决家具市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宝山区家具市场购买家具,并在市场租赁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榆树家具,并在订购当天与家具公司签署了订单和家具市场订单。同年8月,家具公司将秦女士订购的家具送到门口。但四个月后,家具仍有刺鼻的气味。为此,秦女士多次与家具公司和家具市场协商退货,但协商始终失败。
2020年9月,秦女士对家具材料表示怀疑,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家具的材料不是购买时约定的榆树,而是人造板。此时,家具公司已从家具市场撤柜。秦女士找不到家具市场,无法联系家具公司。她希望家具市场对此负责,完成退货。
家具市场表示,它只是一个市场经营者,而不是一个家具卖家,不同意为秦女士退货。无奈之下,秦女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家具市场,要求家具市场退货;此外,由于家具公司在销售家具时存在欺诈行为,家具市场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家具市场需要退一赔三并赔偿相关评估费用。
在审判,被告家具市场辩称,秦女士提供的订单中没有标明材料,不是欺诈,也不是卖家,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虽然家具公司与原告秦女士签署的订单没有标明家具材料,但秦女士提供了购买时拍摄的家具市场价格标签照片。价格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名称和代码可以与订单上的代码相对应,家具市场承认该标签在审判中是自己的。证据显示,家具公司在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表示,其销售的家具是实木家具。原告秦女士购买的家具价格标签明确表示,家具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为榆树,经鉴定确认家具的实际材料为人造板,因此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卖方追偿。作为经营者,家具市场将柜台出租给家具公司。现在家具公司已经从市场撤柜了,家具市场作为出租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上海宝山法院裁定家具市场退还秦女士家具购买款,并支付赔偿金和鉴定费的三倍。本案一审生效并履行。
●法官提醒
家具订单应标注详细信息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或订单时,应标明家具的货物编号、货物类型、规格、材料等详细信息。特殊定制殊定制家具。如果发现家具有质量问题,可以减少退货过程中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览、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卖方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览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览组织者、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家具市场的经营者索赔权益,降低维权成本。
(负责编辑:柯晓姬)
没有沉淀,亦无突破,金平洋一站式定制家居。
400-6159-800产品咨询热线|18030796527
以上内容为转载或编辑意见,不代表金平洋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评论